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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房屋出租人(含转租人,下同)是出租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符合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进行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规范租赁行为与信息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或公安机关等指定机构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备案手续,如实申报承租人及同住人员信息。租赁关系变更或终止时,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

三、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房屋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排查电气线路老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燃气安全、消防通道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隔断、防盗设施缺失等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堆放杂物。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路线。居住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出租房屋,应参照相关标准加强管理。

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治安环境。

六、强化监督与法律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请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本通告要求,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特此通告。

更新时间:2026-04-07 23: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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